问题 |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
释义 | 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的方法: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状态;是否具有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不作为行为;以及是否造成了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不利后果。 一、海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二、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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