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清算组成立的日期是实际经营终止的日期,从清算组成立的次日起为清算的开始日期。清算组成立的日期由股东会议决定,股东会议决定由企业投资者决定。这是一种具有很大灵活性的主观行为。 因此,清算期的开始日期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为经营期的截止日期,即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日期,也是清算期开始之日的前一天。 清算所得计算公式中的资产净值,是指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资产总值减去所有债务后的净值。因此,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确定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确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有五种,但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之一是股东会议决议解散,股东会议自决议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