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致残的,其因此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谁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等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有级别的伤残的,享受以一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 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伤致残而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鉴定后确定的伤残等级而不同,具体数额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