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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释义
    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方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工程概况;
    其三、工程承包的范围;
    其四、合同日期;
    其五、合同价款;
    其六、质量标准;
    其七、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其八、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其九、违约责任;
    其十、争议的解决。
    一、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
    其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其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1、施工许可证: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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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1: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