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规定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如这类行为情节较轻,则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