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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释义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规定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如这类行为情节较轻,则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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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