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经纪律违规行为总览 |
释义 | 对于隐瞒、截留、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以及私分财政款项的行为,应当上交国家,并严禁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 法律分析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拓展延伸 财经纪律监管趋势与违规行为分析 《财经纪律监管趋势与违规行为分析》是一篇综合性文章,旨在探讨当前财经领域中的监管趋势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分析。本文将通过对财经行业的监管政策、法规的研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揭示违规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影响。首先,文章将介绍当前财经领域的监管趋势,包括监管机构的改革、监管政策的调整等方面。接着,将详细分析财经领域常见的违规行为,如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并探讨其背后的动因和可能的影响。最后,本文将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财经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财经领域的监管趋势和违规行为的分析,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也有助于公众对财经行业的认知和监督。 结语 本文通过对当前财经领域监管趋势和违规行为的深入分析,揭示了隐瞒、截留、虚报等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财经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阅读本文,有助于相关从业人员的参考和借鉴,也有助于公众对财经行业的认知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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