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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位公司老总假冒驰名商标被判罚100万
释义
    昨天上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假冒徐工商标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两位公司老总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判刑。
    据了解,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吉林省长春市人付钢等人先后从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订购5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被告人宋宝珠(道辰公司总经理)、韦超(道辰公司副总经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徐工集团同意的情况下,伪造了5套该集团XS222J型振动压路机的商标标识以及金属铭牌。
    在出厂交付前,被告人宋宝珠、韦超安排本公司工人将上述5块带有徐工商标图案的假冒铭牌铆装在该5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上,并将其商标标识提供给付钢等人。后道辰公司以每台31万元,总计15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付钢等人,并将该批货款用于公司经营。
    徐州市中院昨天做出一审判决: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道辰公司被处罚金100万元;道辰公司总经理宋宝珠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道辰公司副总经理韦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50万元。
    一、侵权需要坐牢吗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不需要坐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二.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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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