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有一套房法院不能执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套房法院不能执行具体如下: 1、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 2、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 3、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 一、不能被执行的物品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点;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走;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二、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的原则: 1、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2、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3、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4、有益执行原则,执行唯一住房时,应当综合考量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公告、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原则上不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若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那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强制执行,但若是申请人愿意帮助,被执行人进行租赁房屋或者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那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一切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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