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一男子用锄头击打母亲致死,杀人后潜逃怎么判刑 |
释义 | 一、安徽一男子用锄头击打母亲致死 2021年10月17日将近9时,宣城市绩溪县瀛洲镇汪村王洪波在家中用锄头击打其母亲任淑琴,致其死亡,案发后王洪波逃往汪村行政村南川自然村后的山上,绩溪县公安局正在开展搜索。 因南川村后的山与歙县公安局杞桎里派出所辖区接壤,翻过山就可以直接抵达歙县范围,出口处有可能在方村头。因此请求歙县公安局协查,并安排辖区派出所结合地形地势开展工作。 目前,当地警方和多部门正在搜捕当中。 二、杀人后潜逃怎么判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杀人犯杀人后潜逃多年后被抓获的,如何量刑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公安通缉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网上通缉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案件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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