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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释义
    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的特点: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内容违法的,不真实的。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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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8: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