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 1、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