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当涉及争议证据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首先,律师应当尊重证据的法定价值和证据链的完整性,不得私自篡改、销毁或伪造证据。其次,当存在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争议时,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鉴定或举证,避免私下解决或采取不当手段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伪造、毁灭证据罪,伪造、毁灭证据,妨害案件真相的查明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事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质证,或者要求重新鉴定,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律师会见期间对证据的处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证据争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