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合同后能否解除合同 |
释义 | 撤销合同后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其撤销一般是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实现撤销权。合同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不需要另行接触。 一、不履行合同是否欺诈 欺诈和不履行合同是两个问题。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不属于欺诈。订立合同时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属于欺诈。此种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被欺诈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予以撤销。 二、无效撤销与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三、撤销权和形成权是指什么 撤销权和形成权是指: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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