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