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都有哪些定义及分类 |
释义 |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民间借贷的分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一、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定义及法律特征是什么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定义: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之间; 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的真实性,正当性予以证实的流动。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合同之债。 2、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3、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特点是: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的权属需明确属于出借人个人;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三、民间借贷有哪些分类 民间借款类型具体有以下三点: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时效规定是以下三点: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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