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一、公司注册的条件是怎样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