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唤四十八小时不放人不一定被定罪,而是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刑拘,或者是做出其它强制性举措。传唤是指对于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检查对象审查是在24小时,嫌疑人是48小时,与案件有关的打架、诈骗等等违法人员,超过48小时的审查时间后,可以继续申请延长期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