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依法公告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 4、列为文物保护古建筑,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5、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未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 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8、行政机关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