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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知情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其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本文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不作区分分析,本文主要从有限公司的角度分析股东知情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东知情的对象范围具体包括如下: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3、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账簿。
    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可以知情的对象并无异议,股东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公司也可能愿意提供,例如现在很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决议等都纳入公司内档管理范畴,股东只需要到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内档既可获得,而无需公司的任何配合等。但也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可能申报的资料不全从而导致股东不能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获得全面的信息,但股东仍可以向公司提出查阅的请求,公司应当提供查阅,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多少争论。
    司法实践中争论或分歧较多的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范畴是否包括原始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票据资料等,而这些往往是公司不愿意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
    (20xxx)民申字第xxx号】中表明了其态度: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xx公司查阅xxx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各地方高级法院对此亦持相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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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