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被拒绝肺结核重疾险理赔,是不是因为我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需要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未告知的重要情况,若被保险人未告知,则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但也要考虑到未告知情况是否与事故无关以及告知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情况。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风险的一切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性、保险利益的范围、保险费用等事项,被保险人有权了解合同内容。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风险的全部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等重要情况如实告知的,致使保险人不能正确评估风险、核定保险费率或者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总之,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风险的全部情况,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因此,被保险人需认真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免影响后续的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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