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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特别法人吗?
释义
    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法人,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原因如下:
    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
    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一、物业管理可以业主自治吗
    可以。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业主大会的职责有: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物业管理模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等。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由5~11人单数组成,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解物业使用纠纷;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和诉讼等。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小区,该如何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呢?条例明确,这种情况下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9~13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50%,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业主中推荐产生,其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文印等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建设单位。
    二、业主有哪些权利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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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