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订了婚女方可以反悔。订婚通常发生在结婚前,主要是双方父母就结婚的时间进行商订,双方交换礼物、男方下聘礼等。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同时也不具备有法律效力。婚约是由意向结婚双方在婚前自愿订立的,也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其他人不得干涉。也就是说女方可以单方决定是否登记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