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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合同可更改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释义
    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
    1、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合同: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需要解除。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其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不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了以下情形:
    1.一方实施欺诈、胁迫的行为,从而订立合同,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从而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双方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来订立合同,从而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
    4.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5.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我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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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8: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