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这句话对还是错?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这句话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只适用诉讼程序,陪审员是不参加而不是通常不参加。 根据法律规定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二)参加案件调查;(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四)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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