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 到户口所在地 公安分局办理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 2、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审核后补发居民户口簿。 3、所需材料:户主的居民 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提出补领书面申请。 法律客观: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