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 |
释义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认为彩礼的返还需要考量的条件有: (一)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或解除婚约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 (四)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这里的生活困难,应该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一、《民法典》高额彩礼索取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条规定讲的不是禁止给此彩礼,而是禁止借用“婚姻嫁娶”来索取财物,反对向男方索要不合理,高额的“天价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的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可以的,双方建立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另外,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彩礼问题是需要多加注意的。 二、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 (一)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1)(2)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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