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住的公产房被违法强拆的,租户也可以到当地主管部门投诉,一般情况下征地工作都是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的,人民政府接到违法强拆的投诉以后,应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强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也可以到监察机关投诉。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公产房被违法强拆的,可以到征地主管部门投诉。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直管公房管理人是基于所有权人身份的被征收人,但是公房承租人近似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表明其也是合法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合法获得补偿的权益。也应当收到该条“先补偿、后搬迁”的保护。违反该条规定的强制拆除行为当然应被确认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一、征地强拆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