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雪灾国家补助政策 |
释义 |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1、住房救助标准。灾民住房完全倒塌,视其自建能力,救助建房款每间不超过300元、致危房屋救助每间不超过100元。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含辅用房、活动用房、简易房,或以物资折款100—300元。每户救助标准不得超过3间。 对灾民建房,各级政府应予以各种税、费的减免优惠。 2、生活救助标准。用于灾民生活困难救助,实行钱粮2:8,以实物救灾为主。按照灾民缺粮天数,每人每天按500克成品粮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数量以及占成品粮供应资金的20%的油、盐、酱、醋进行救助,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救助时限截至新粮上市。 3、治病救助标准。因灾造成伤、病且无力自救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4、衣被救助标准。对无力解决衣被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衣被救助。 5、因灾造成死亡,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视其困难程度,死亡1人可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救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章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章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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