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收监和逮捕的区别 |
释义 | 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它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简单点说,就是因涉嫌犯罪被抓后、在法院判决前都会留在这里关押;另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也没必要到监狱服刑,直接留在看守所。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者扰乱法庭秩序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它是一个最终的行政处罚场所,其性质是惩罚性的。即犯了小事被关押的地方,一般关押3天到15天即可释放。 关于家属会见的规定: 1、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涉嫌刑事犯罪一般不得会见家人,但可以见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随时探视,并且在整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其监护人可以在场。 2、羁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根据《拘留所条例》第 25、26条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有会见、通信权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视,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请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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