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私自收养的婴儿,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机关在采集被收养人DNA信息,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收养人可以凭收养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