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公路扩宽占用耕地怎么补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公路征地补偿标准:1、基本农田。水田:每亩补偿9.9万元。旱田:每亩补偿5.8万元。菜田:每亩补偿15.6万元。2、农村未利用土地:荒山、空闲地、荒滩、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2.1万元,由村集体领取,再由村集体进行统一分配给各个集体成员。3、农村的公共建设用地:村民住宅(指宅基地)、工矿用地、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4、林地:每亩补偿13.8万元。5、农房补偿。平房、草房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900元。楼房补偿标准:每平方米3400元。砖房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400元。预制砖结构房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800元。6.、面上的其他建筑、物件。水泥地坪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65元。厕所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00~300元。仓房的补偿标准:每平方920元。沼气池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4600元。塑料大棚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65——285元。猪鸡舍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50—260元。菜窖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80—330元。格栅补偿标准:每米450元。砖石墙补偿标准:每米190元。水井补偿标准:一口1000元。大门楼补偿标准:一个2400元。排灌大井补偿标准:一口30000元。一般的农家排灌水井补偿标准:一口15000元。电话移机补偿标准:每家200元。排水管补偿标准:一米1000元。有线电视补偿标准:每家3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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