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 时间: 2008-07-30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特邀首席律师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