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属于公务员的申诉范围有:涉及本人的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处理不服的。 法律客观: 《监察法》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