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合伙纠纷管辖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合伙纠纷管辖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个人合伙纠纷法律适用: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共负盈亏与退还出资的约定相互矛盾时,应视为约定不明;合伙合同约定借用第三人证件方式实施合伙事务,应根据约定的借用方式确定效力。 法律分析 合伙纠纷管辖相关规定是什么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个人合伙纠纷法律适用 1.自然人之间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 2.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既约定共负盈亏,又约定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当事人共负盈亏的约定与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约定相互矛盾,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共负盈亏的,则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3.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是否影响合伙合同效力? 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约定的借用方式分别确定其法律效力。如约定的借用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规定,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注册登记或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则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关于个人合伙纠纷的法律适用,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自愿退出时退还出资及利息的约定与共负盈亏的约定相互矛盾时,应视为约定不明,需由法院释明。合伙合同约定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时,需根据借用方式的合法性确定其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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