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2、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3、严禁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 4、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 5、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6、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戴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