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问题 关于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问题主要有: 1.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是执行依据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关于利息标准。 3.关于计算基数。应将给付金钱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二、合同迟延履行的类型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合同迟延履行的类型包括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三、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时间 第一,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二,计算标准上的确定。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法律条款属于法定义务条款,即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