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调解的效力有哪些 |
释义 | 法院调解的效力包括: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结束诉讼的效力。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在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法院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得以确认,民事纠纷得以解决。 第二,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法院调解生效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案件再行审理或另行作出裁判,当事人也不得提起上诉。 第三,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双方当事人还没有签字确认前,调解协议都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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