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盖房子当事人因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土地纠纷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