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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章操作导致受伤是不是工伤
释义
    是工伤
    工伤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受伤害的责任不论是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只要劳动者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伤害,哪怕存在违规操作,都不影响工伤的认定,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
    工伤认定中主观故意包括几种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换言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时未给信号。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实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让安全装置失效,人为调整让安全装置失去作用。
    3、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而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4、物体存放不当。包括工具、材料、垫腿、石膏板不合格品不按类别、不按规定的位置、场所存放。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包括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允许就进入警示危险信号及标志牌指示的危险区域。
    6、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护栏、机动车上、吊车吊钩等高处及可移动部位等。
    7、在起吊物、危险悬挂物下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8、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工作。
    9、工作中,作业人员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带情绪作业等。
    10、在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作业或场所中,忽视其使用或未能正确使用。如未戴目镜或面罩,未戴防护手套,未穿绝缘鞋,未戴安全帽,未戴呼吸护具,未佩带安全带。
    11、不安全装束。如在有外露旋转部件的设备旁作业,长头发不戴工作帽,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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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