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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医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按月延缴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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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