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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仿冒知名商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有哪些?
释义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有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商品本身必须知名;
    (二)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三)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
    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二、知名商品受哪些法律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
    (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
    (4)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或者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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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