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用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单位可以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举证虚假出资,并对欠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