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辞职以后 医保卡就立马冻结吗
释义
    辞职后医保卡被冻结了可以解冻,那就是自己个人持劳动手册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办好以后,你的医保卡在规定时间后就可以用了。离职之后,医保需要个人补缴才可以使用。
    医保补缴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待遇享受);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从缴清医保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欠费到补清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保险断缴的影响
    1、社保中断有没有影响,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而言,养老保险退休时累计缴满15年可以享受待遇。因为可以累积,所以影响不大,对于医保来说,则分为几种情况:
    (1)、如果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中断缴费,次月1日起,可使用医保里的个人账户余额,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
    (2)、如果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中断缴费,次月1日起,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
    2、中断社保的时长对于医保的影响则在于:
    (1)、如果中断社保缴费3个月以下,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
    (2)、如果中断社保缴费3个月以上,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一档个人账户余额不会清零。
    3、医疗保险中断对连续参保时间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
    (1)、影响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2)、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度;
    (3)、影响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
    二、医保转诊的意思是什么
    医保转诊的意思:
    1、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报销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2: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