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要约消灭的原因: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一、要约生效的概念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 二、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如下:1、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2、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三、要约有没有无效的说法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存在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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