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遗嘱的写法: (1)写明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3)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4)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5)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时间和地点; (6)最后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