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陪审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