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妻子是被强迫的可以根据《刑法》中强奸罪的规定对施暴人进行判罚,可以判处施暴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妻子不是被强迫的,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可以收集证据进行离婚诉讼。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2、客观方面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3、主体要件 一般刑法观念认为,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 4、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 若不以强奸为目的,意在通过发生性关系以外的行为满足欲望,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