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被侵占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用益物权的特征如下: 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之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所有权人能够实现一定的收益,从而实现所有权本身的价值。其次,用益物权同时可以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要,实现物尽其用的政策目标。 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有限性、价值性等特点,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为调节人的支配需求与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从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以达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最后,用益物权可以充分发挥物本身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于所有权的他物权,具有可转让性。另外,用益物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客体上可设定不相冲突的多种用益物权。 二、使用权属于物权吗 民法典规定,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以房屋所有权不包括物权,而房屋物权包括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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