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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商和供应商的债权人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吗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
    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期满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案由有哪些
    (一)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二)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三)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1)赠与他人财产(2)非正常压价(3)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4)放弃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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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8: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