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未按规定办理网上年告的,将会被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俗称黑名单),可能给公司、企业及经营者在多个领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依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 法规 、规章的规定,2013年底前注册的,应当办理2013和2014年度的网上年报;2014年底前注册的,应办理2014年度的网上年报;以此类推。另外,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20日内上网公示。实在不会办理的,可以携带下列材料到辖区工商所学习:1、《 营业执照 》副本;2、所有的许可证副本;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 ;4、手机现场接收短信,办理过网上年报的或注册过联络员的带注册登记的手机;5、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另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 公司章程 。 目录 一、准备材料和数据;二、进入网页;三、未注册的请注册; 四、公示信息填报:1、登录; 2、填报信息:A、个体工商户;B、 有限责任公司 ; 五、注意事项;六、如何修改联络员信息;七、如何查询是否年报成功。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 监护人 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